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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期待法制之力

2003/4/11 0:00:00 来源:中国经营报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作为《食品卫生法》的结构组成,我国相应制定了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包装与容器、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卫生检验等89个规章;截止到1995年3月,我国发布的食品国家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近2000项。

食品安全的关键在于立法。从法规上看,目前涉及食品的各个领域似乎都有了管理条文,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似乎又从未像今天这样尖锐过,这不仅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大计。

我国在食品立法上还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虽然《食品卫生法》在食品的若干生产、销售环节做了不少规定,但不少标准制约性已经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治理整顿的需要。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标准。可见我国的食品标准制定工作应进一步完善。

对老百姓特别关注的常用食品质量问题还缺乏果断措施。比如禁止在肉制品、豆制品、面制品、水产品中滥用添加剂;加强对畜、禽、蛋、肉、水产品等生产的监控,提高上市的食品质量;整顿奶制品市场,提高奶制品质量;加强蔬菜、食用菌农药残留检测等,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才是老百姓真正渴望的大实事、大好事。

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践上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许多漏洞需要修补。比如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0多年过去了,期间只进行了两次汇编,从来也没有系统地修改和补充过。再比如打假时“打”出不少无照无证经营者,但如何处罚他们却没有法律依据,原打算把一些可恨的造假者“移送”司法机关,但制假取证比刑事案件调查还难。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当然就无法起诉。

我国至今还没有实施产品责任制。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李里特教授指出,自上个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国家都积极推进产品责任制(PL)的立法与实施,所谓产品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了产品后,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如果因此而患病或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要追究提供产品者的责任,产品的责任人(生产者)必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我国至今没有实施这种责任制,加上由于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的现状,更加剧了实施产品责任责任制的难度。

许多法规在实施中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经济利益等阻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开发区)制定的一些特殊政策超越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售假的批发市场就是当地政府主办的。据说曾有一个著名的蔬菜生产基地被检查出农药残留严重超标时,地方领导竟亲自出面好言软语极力劝阻监察部门不要曝光,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某些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小。据上海媒体报道,上海一家饭店的食品细菌数量严重超标,当卫生执法部门找到饭店经理表示要进行处罚时,经理开始非常紧张,但一听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只对饭店处以1000元罚款时,竟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不仅要求立即停业代查,而且高额的罚款会令其关门倒闭,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性。而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又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小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事实上,这对违法者是一种纵容。

中国农业大学的一位教授说得好:就如同社会治安、政府廉洁一样,光有严厉的法规和制度,缺乏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产生和法规被有效遵循与实施,问题仍然不可能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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