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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8起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集中宣判 25人获刑

2016/12/22 9:12:26 来源:新篮网

21日,浙江温州市中院联合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法院集中宣判了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名被告人获刑。

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形式多样,如:销售我国为防控疾病传入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巴西牛副产品和印度牛肉;美容会所注射“美容针”“瘦脸针”“溶脂针”;生产销售用猪肉制作的伪劣牛肉制品;在生产、炸制油条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铵明矾;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贩卖给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伟哥”等性保健品后再予以销售;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销售等。

据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温州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三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602件,判处995名被告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54人;免予刑事处罚12人。

相关案例:

制售假茅台、假五粮液等白酒 超百万元

从2010年以来,贾某在瓯海等地租了仓库,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瓶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将从市面上买来的廉价白酒灌装到茅台、五粮液酒瓶里,贴上商标出售。公诉机关诉称,贾某从2010年以来,累计销售假酒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其朋友李某在女儿的婚宴上从贾某处购买五粮液,从中嗅到“商机”,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却从中赚取差价,从2010年以来,她销售贾某制作的假酒,累计金额多达人民币80余万元。为贾某造假提供包装材料的孙某,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

瓯海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孙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销售疫区 未经检验进口牛肉获刑

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鹿城锦绣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副食品。2014年7月至8月间,陈某先后多次从被告庄某等人处,进购从印度、巴西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副产品,经查,本案所涉印度、巴西牛肉以及牛副产品系我国严令禁止进口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庄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未有直接证据表明,牛副产品就是来自巴西产区的理由未被二审法院采纳,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私售进口药视同卖假药被判刑

蒋某是名80后,家住平阳县腾蛟镇,自己开店经营日用品和进口食品。2016年7月,顾客在和蒋某闲聊中提到,国外的不少药品疗效好,价格也实惠。可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蒋某想着销售进口药品能多赚点钱,于是趁自己去日本旅游之机,购买了“龙角散”、“NAZAL”等药品。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让蒋某始料未及,没过多久,民警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在店内查获上述境外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据此,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蒋某不得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的活动。

老夫妇卖非法性保健品双双获刑

因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俗称“伟哥”)等有毒、有害的原料的性保健品,昨天下午,63岁的鲍某和59岁的李某夫妇站到了被告席上。

2014年开始,鲍某、李某夫妇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强力伟哥”、“超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

2015年10月2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县公安局在鲍某、李某的店内查获“强力伟哥”、“超能伟哥”等各类性保健食品共617粒,其中,“强力伟哥”220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强力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做出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鲍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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