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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16个鸡精样品,仅8个符合标准

2005/1/26 14:43:17 来源:东南快报

鸡精是近20年开发出来的复合调味料品种。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的繁荣,鸡精逐步取代了传统鲜味料,并形成了产业化。但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市场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质量良莠不齐,监督部门检验无章可循,消费者难以选择的现象。
            
福州市场上的鸡精产品怎么样呢?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实测指标高低相差近25倍

    本月初,“东快质量调查”从福州各大超市随机购买了产自广东、上海、重庆、四川、福建、山东等地的16个鸡精产品,送至设在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的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

    测试标准采用2004年7月份实施的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推荐性行业标准。测试项目包括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总氮、其他氮4个项目。其中,谷氨酸钠含量高低直接反映出鸡精调味料鲜味质量的高低,对此标准要求谷氨酸钠的含量是≥35%;呈味核苷酸含量高低可反映产品增鲜效果,标准要求为≥1.10%;此外标准中规定总氮、其他氮的含量分别不低于3%和0.20%。(详见附表)

    检测结果表明,16个样品中,上述4个项目的实测指标均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其中谷氨酸钠含量最高的是49.9%,最低的是3.2%,相差15.6倍;呈味核苷酸含量最高的2.71%,最低仅0.11%,相差24.6倍;总氮含量最多是4.27%,最低是0.39%,相差10.9倍;其他氮含量最多是0.35%,最低是0.08%,相差4.4倍。比对推荐性标准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上述16个样品仅有8个样品符合要求。

“但是,另外8个样品还不能说是不合格产品,只能说它们不符合标准要求。”高宇说。

    高宇,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程师。他说,由于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行业标准仅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鸡精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照这个标准组织生产。事实上,就本次送检的16个鸡精产品,生产厂家均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自己的企业标准。而且,本次检验也是买样送检的形式,而不是法定的强制检验,检验机构也无法同时具有这些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的行业标准无法判断鸡精产品的优劣,而质量合格与否只能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来定。“但即使这样也无法判定行业与品牌之间的质量水平差异。”高宇说。

    此外,对于标准中规定鸡肉含量的多寡,质检专家表示,标准对于某一个鸡精产品中到底是否加入了鸡肉成分没有简便的技术检测手段,目前尚无法检测。标准规定总氮含量不能低于3%,但鸡精内的总氮含量除了可来自鸡精包含的鸡肉成分外,也可以来自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或其他含氮物质,而目前又无法通过简便易行的检测技术来证明氮含量究竟是来自鸡肉还是其他物质。问题也就出在这儿,尽管《标准》中关于鸡精的定义表明鸡精必须含有鸡肉,然而如果企业在产品中不加鸡肉又无法检测出来,而其氮的含量却在标准范围之内,作为企业来讲看似没有违规,作为消费者却蒙在鼓里。毕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香精等在口感上制造出鸡肉的香味。

味道营养 哪个重要

事实上,在没有强制性统一标准的现状下,消费者似乎已经很难分清鸡精质量的优劣,对鸡精产品的味道和营养哪个重要心里没底。

    记者注意到,在购买的样品中,多数鸡精产品的包装上几乎都说是“以鸡为主要原料制成”。外包装几乎无不印有大肥鸡的图案或“用上等肥鸡制成”、“真正上等鸡肉制成”、“采用一级上等鸡制成”的字样。而据记者了解,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生产企业的产品主要以淀粉或糊精、食盐、香精、色素等调配生产出来,纯属鸡味调味料。有的产品配料表上也含糊其词,只提到“添有增味剂”而完全没有提到含谷氨酸钠(味精)或呈味核苷酸二钠。实际上即使有的鸡精在成分上打上含谷氨酸钠或呈味核苷酸二钠,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这些成分就是表示味精,只有少数几个企业在产品配料表上提到含有味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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