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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针砭 | 以“直接入刑”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2019/5/26 11:01:25 来源:和讯网 刘红霞

  摘要:近年来,为确保百姓餐桌安全,我国一直在探索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大有改善。

  文/刘红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四个“最严”,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地问责。并要求完善相关法规,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这已不是首次提出。早在两年前,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就有了“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提法。此次中央重申这一议题,表明相关立法将持续推进。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取消起刑点并且让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

  近年来,为确保百姓餐桌安全,我国一直在探索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大有改善。

  据2019年第一季度的食品安全抽检显示,我国食品检验总体不合格率为2.2%,特别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大宗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8%乃至99%以上,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有保障。

  但是,即便如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制假售假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据了解,现行刑法对在食品中掺杂造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对制假售假过分强调犯罪金额和行为后果,忽视了制假售假者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容易出现“唯销售金额论”倾向,这不仅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食品涉假违法行为入刑“有名无实”。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零容忍”。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利润,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只有保持高压,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相关企业不敢想、不敢为,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只有将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制假售假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当然,“直接入刑”只是有关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市场经营中,我们也需要从业者自觉树立起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多一些守法意识,多一分底线责任,进而推动食品走向更高的安全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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