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10/26 18:06:41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0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1号),涉及广东省5家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930200,规格型号:120g/袋,生产日期:2017-11-02)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3.36元;2.没收不合格UCA木薯片5374袋;3.并处货值金额(77600元)十倍的罚款共777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质龙食药监(食)罚〔2018〕865号)。

  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的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530271,规格型号:800克/包,生产日期:2017-08-11)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调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番)食药监食不罚决〔2018〕000335号)。

  三、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土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土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287,规格型号:散称,生产日期:2018-03-0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广州市好又多新港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0元;2.并处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海)食药监市罚〔2018〕19-20180005号)。

  四、韶关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韶关市土大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乐昌市粤兴生态农场生产的五谷*鲜鸡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韶关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韶关市土大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乐昌市粤兴生态农场生产的五谷*鲜鸡蛋(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330182,规格型号:540g(12枚)/盒,生产日期:2018-02-23)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韶关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调查,韶关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韶关市浈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韶关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韶关市土大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虚假标注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韶关市浈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韶关市土大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5.22元;2.并处110000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