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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出台

2016/12/6 11:08:50 来源:网友

  孙渊 本报记者 常青

  日前,由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除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外,将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问题作为重点列入条款中。市食药监工作人员日前结合《条例》,就市民比较关注的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几类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条例》中明确: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工作人员解释,按照《条例》要求,这里所提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还将由各市食药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药监部门备案。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违禁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小餐饮经营有禁区

  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条例》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住所、生产加工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小作坊产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部门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

  食品摊贩划定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摊贩,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工作人员介绍,《条例》提出县级政府应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内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范围、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划定经营区域明显位置公示。“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的,同样面临5000元至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据了解,《条例》同时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贩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要求,保证食品可追溯。工作人员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三小”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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