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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买问题食品获赔 打假不分“职业”还是“业余”

2016/3/16 9:31:29 来源:大河报

市民李先生在郑州一商贸公司购买了价值6984元的三种食品,后发现其中两种食品含有违规添加剂,另一种食品包装不规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近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商贸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6984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69840元。(详见今日本报A06版)

恰逢3·15,这起案件颇具警示意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在食品安全这件天大的事上却不时爆出丑闻。究其原因,相对于庞大的市场来说,监管部门每每力不从心;而相比起巨大的收益来说,制假贩假的成本又往往过于低廉。李克强总理曾掷地有声地表示,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第一步,这也正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10倍罚则的关键所在。

此案的标本价值不仅在于落实10倍罚则,更在于法官的解读——不论消费者是否遭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均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10倍”价款的赔偿。“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争议由来已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职业打假人”更是因此饱受非议。此次案件虽非首例提请10倍赔偿的消费纠纷,但法官作出如此明确表态却并不多见,由此释放出一种积极的信号:无论打假的动机如何,只要起到了打击假冒伪劣、唤醒维权意识的积极作用,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很多,因此而获得赔偿的很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消费者维权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惩罚性赔偿难以实现,未免显得有些得不偿失,于是不少人选择知难而退。如此一来,不免在无形中放纵了制假贩假者,间接导致食品领域安全事件频发。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提出的10倍罚则,无疑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此中意义不仅在于惩戒不法商家,同时也旨在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并不是一桩“赔本买卖”。

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不良商家制假贩假的成本,明确“知假买假”可以要求10倍赔偿,意味着任何消费者都可以扮演“职业打假人”,置身于最广泛的社会监督中,更有利于构筑起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火墙”。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无论打假人是“职业”还是“业余”,任何向假冒伪劣商品说“不”的行为都值得鼓励,这是此案给人留下的最大启示。 □大河报评论员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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