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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卤肉掺亚硝酸盐 高县一商贩获刑

2015/4/24 9:09:21 来源:宜宾新闻网

因制售有毒卤肉,4月17日,经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为了使其生产的卤肉颜色鲜艳有利于销售,便在生产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2014年11月11日,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对王某位于高县文江镇建设路4号的卤肉摊点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中发现亚硝酸盐成分,含量为279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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