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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就该“刑上监管者”

2010/12/26 7:09:48 来源:网友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现,给公众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生产、销售、监管三个环节都需严管。目前,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等人员明确了刑事处罚,但对监管人员失之于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人员,只是规定了行政问责,而不是更严厉的刑事惩罚,并不构成太大压力。也许正因如此,不少监管人员尸位素餐,对食品安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食品安全事件,除了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人员被惩处外,负有直接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逃脱刑罚,即便被免职也只是“走走过场”。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老百姓心有余悸,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信任危机。如今,在新法之下,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将要承担刑责,无疑令人十分期待。但说一千道一万,唯有法律得到真正执行,将问责刑罚落到实处,监管人员才可能尽职尽责,国民的食品安全也才会有保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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