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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食品安全诉讼:要让造假者真正无利可图

2009/6/16 13:09: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记者 孙丹) 知名律师李静林在接受中国经济网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问题产品“假一赔十”的方法并不合理。

    据了解,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是由故意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在近几年来,呈现出大案要案频发的状态,比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个现象。

    李静林说,“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是《食品安全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但是,要让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真正起到遏制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却并不容易。日常生活中,食品消费金额都比较小,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顶多退货而已。当然,消费者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但是,消费者得先鉴定这个食品有问题,要主张销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还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赔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赔偿金——尽管十倍于购买数额。消费者付出的成本与得到的收益不能正比,通常也就不会有上法庭主张索赔的动力,“假一赔十”条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制假售假者也不会受到应有的“震慑”。

    李静林认为要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的惩罚性力度,要让造假者不敢造假,或者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者的造假动力。李静林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比如日本,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赔偿标准是与公务员看齐的,我国如果暂时实现起来有难度的话,可以按着产品的每天批次来做“假一赔十”的规定(以问题产品的每个批次的总额的十倍来进行处罚),就会更有效果。

    李静林还表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知名商家(比如知名的国际、国内巨头企业)“店大欺客”的现象,也就是说在这类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占不到便宜。针对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当消费者把食品安全问题诉诸法律的时候,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法律武器为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真正能做到保驾护航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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