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产业经济 > 正文

天津超市牛奶被投毒致两人死续 超市被判赔67万

2007/2/1 8:47:07 来源:西部乳业网

    轰动一时的“塘沽海河牛奶投毒案”成功告破后,该案民事赔偿诉讼又有新进展。

    两名被害者的三名直系亲属将某超市告上法庭。日前,塘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卢某、卢德某、宋文某诉称:2005年3月,卢顺某和宋淑某因食用在某连锁超市塘沽店购买的海河牌牛奶,中毒身亡。原告卢某系两死者之子,死者卢顺某系原告卢德某之子,死者宋淑某系原告宋文某之女。被告疏于市场管理,售出被人投毒牛奶,导致卢顺某、宋淑某身亡。现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诉讼及律师代理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亲属死亡是由于犯罪分子投毒造成,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行为与原告亲属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且被告也是受害者。即使构成侵权,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由投毒者承担。 
    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害人宋淑某、卢顺某在被告处购买牛奶,与被告形成了直接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案外人造成其提供商品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致二被害人死亡,原告有选择赔付主体的权利。被告主张不存在任何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现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5756元,扣除被告已先行赔付的50000元,实际赔付675756元。

    新闻链接:牛奶投毒案宣判

    2006年9月21日,市二中院召开公判大会,会后依据市高级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该起投毒敲诈案的主犯张连生、王加建执行死刑。从犯王加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投放危险物质、敲诈勒索犯张连生,投放危险物质犯王加建,投放危险物质犯王加屯,均系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农民,1999年至2000年先后来津打工。 
    2004年4月2日,张连生在河东区某处货架上的公文包内投放毒物,并打电话进行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元挥霍;2005年3月间,张连生伙同王加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河东区某处投放自制毒牛奶一袋,致被害人吴某某中毒,后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为重伤;同年3月9日,张连生又伙同王加建以投毒对某企业进行敲诈,遭拒绝后,二人将自制毒奶投放到塘沽区某超市,致被害人宋某某、卢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中毒死亡;转天,张连生再次伙同王加建经事先预谋后,张连生与王加屯自制毒牛奶一袋,又与王加建自制毒牛奶一袋,随后,张连生、王加建将两袋毒牛奶投放到塘沽区某处,此起投毒尚未发现有中毒伤亡事故。2005年3月13日,上述三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