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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食品到中国也得办“护照”

2004/3/10 0:00:00 来源:《行业概况与展望》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施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 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规定》对进口食品注册提出了具体要求。凡向中国输出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副产品和内脏)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企业的产品,不得进口。

《规定》对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条件要求: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规定》要求,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必须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监督下,从事向中国输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在合格产品包装上标注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注册编号。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在进口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如果不合格,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回、销毁或者作卫生除害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资格。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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