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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受刑事惩处 我省司法实践尚属首例

2004/2/12 0:00:00 来源:河南报业网
  近日,开封市一名生产有毒腐竹的农民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据了解,以刑事措施惩处这种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行为,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经开封警方侦查查明,2003年8月份以来,秦志川、秦志强和秦志凯兄弟三人,冒用许昌市郭庄腐竹厂的“霸陵桥”牌商标,在家中开设生产加工腐竹的作坊。秦志川购进有毒的吊白块生产腐竹,并销售给曹门外副食批发市场等3个市场里的经营户,共计50余件。今年1月30日,开封市卫生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了这些有毒腐竹。随后,警方顺藤摸瓜,将秦志川等人抓获。秦志强、秦志凯涉嫌共同犯罪,目前二人在逃。

  此案由开封市郊区检察院承办,据办案人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因为此案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所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前,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尚未遇到此类案例。这次对犯罪嫌疑人秦志川等人采取刑事措施,对净化我省食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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