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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详解(三)

2003/7/22 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问题解答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均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用标志,在下列规定的条件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如何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QS标志免费使用,由企业自行印制,但必须加印(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QS标志的图案、颜色必须正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放大或缩小。

  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形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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