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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食物安全法扩至蔬果及副食品

2007/3/8 9:47:53 来源:网友

    目前法例已赋予特区政府权力,在怀疑食物不适宜供人食用时,可以将此类食物检取和移走。

    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是本地生产、内地生产或由外地进口,同样受香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监管,必须是安全可供人食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中的附例亦对食物安全订下各种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了解社会大众对食物安全的关注和期望,为进一步保障食物安全,正在研究如何完善有关的制度;陆续把食用安全风险较高或广受市民关注的食物,包括饲养水产、蔬菜和水果等纳入新法规管理架构之内。

    由于香港进口的食物种类繁多,将评估不同类别食物的食用安全风险和市民对其关注的程度,以决定法规管理的次序。

    目前计划透过修改现有法例,先加强对蛋类和养殖水产的管理,然后制订新的食物安全法,把法规管理伸延至蔬菜、水果及其它副食品等。其宗旨是所有进口食物必须符合食物安全中心所订的安全标准。须订出各方接受方向进行有关工作时,需要衡量所有因素和影响,包括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食物价格和本地营商环境的影响、对食物供应或种类的影响等,务求于法规管理和影响之间取得平衡,订出得到各方接受的方向。

    同时,亦考虑回收有问题食物的安排。目前法例已赋予特区政府权力,在怀疑食物不适宜供人食用时,可以将此类食物检取和移走。这种方法过去一直能有效确保有问题食物不会流入市面,但这必须得到业界的充分合作。

    特区政府无权禁止售卖有问题的食物,正考虑修改法例,赋予当局在有需要时可发出命令,要求所有批发商及零售商业界停售有问题的食物,这权力将用以应付严重和影响重大的事故。

    可改善农药残余的管理

    为确保食物安全标准与国际水平一致,食物安全中心一直留意国际间在制定标准方面的发展,并为有关法例做出检讨和修订。

    现在特区政府法规管理农药残余的最高含量,虽然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为依归,但委员会的标准及分类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因此,在执法上存在困难。

    目前的法例在管理农药残余上,是有可改进之处的;而长远的解决方法是,研究法规管理农药残余的最高含量。

    食物安全中心已于去年12月就食物安全标准的事宜,咨询了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议政府就兽药和农药标准修订法例。

    食物安全中心将因应其他立法工作的优先次序,并与业界商讨,如何推进这项工作。

    供港食物安全达共识

    至于加强源头管理食物安全方面,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广东省政府等,建立了两地通报机制。

    如发现内地供港食物有问题,会立即与内地有关部门联络,并做出跟进。如内地发生可能影响供港食物安全的事故,亦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问题和跟进,确保这些食物没有流入香港。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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