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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食药监局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2/24 12:07:3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47号)》涉及乐山市市中区2家经营单位。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并于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乐山市市中区夏尔巴人火锅店经营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3日,按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计划要求,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乐山市中夏尔巴人火锅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18年7月3日的碗(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2620。上述样品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大肠菌群检验方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18年7月31日下午,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杜卫华、杨艳到乐山市市中区碧山路598号6幢1-2楼的乐山市市中区夏尔巴人火锅店现场向负责人罗滔送达编号为NO:SF20180783的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8日到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张公桥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8月8曰,罗滔未按期到张公桥监管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与其进行电话联系不上。8月9日,执法人员到夏尔巴人火锅店现场,查见该店已关门,询问旁边德行餐馆和今品鲜饭店经营者得知,该店已关门停止经营。2019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该经营户仍未营业,且电话无法联系。目前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将该经营户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进行监管。

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乐山嘉定购物广场销售的小西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3日,按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计划要求,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农贸批发市场的菜农处采购的小西芹(芹菜)进行了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检验项目:①毒死蜱mg/kg;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1部分方法二);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40;单项判定:不合格;②甲拌磷mg/kg;检验依据:GB23200.8-2016;标准限值:≤0.01;实测值: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系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农贸批发市场的菜农那里采购了小西芹(芹菜),共购进6.2kg,进价为7.34元/kg,销售价为9.16元/kg,无进货证明。上述农产品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小西芹(芹菜)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至2018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止,该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其中抽样2.146kg,销售4.054kg,货值金额56.79元,违法所得11.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川食药监乐中罚字〔2018〕113号)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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