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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买农副产品 你可要多留个心眼

2019/1/15 10:10:21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作者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黄岩的王女士正打算添置年货,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商家“出售本地年糕,转发朋友圈集赞还有送”等信息,随即下单购买了30余斤年糕。年糕到货后,王女士想起近期新闻上看到的关于“小作坊生产的年糕、芝麻糖等土特产大多没有相关信息标签”等食品安全宣传知识,便留了个心眼,询问商家具体地址以及是否有营业执照,以防购买的年糕食用后出现问题,方便追溯源头进行赔偿或退换货。尽管王女士多次询问,商家却始终没有回复她,最后商家直接将其微信拉黑。王女士察觉到异样,便向黄岩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黄岩区消保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结合蛛丝马迹,顺藤摸瓜,排查确定了该商家的地址,并在现场发现经营户当事人在屋内生产年糕,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登记证,其行为涉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随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立案查处。

  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向该经营户详细讲解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关于无照经营的罚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要办理营业执照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亮照的规定。在充分了解各项规定之后,经营户表示,由于自己平日以其他工作谋生,只挑选元旦、春节等农村食品消费高峰期进行生产,所以一直拖着没办理营业执照,而通过微信进行广告宣传也是听从了周围人的建议,想着扩宽销路,对新出台的《电商法》并不了解。最后,经营户表示接受处罚,并且立即对生产场所进行改造,尽早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案例评析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该年糕生产经营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这是主要违法行为。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该经营户未取得相关证照,亮照自然无从谈起。

  消费警示

  黄岩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微信“朋友圈”购买农副产品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注意特定时间:许多经营户会在传统节假日等时间段进行生产经营,主要原因是由于此类时间段的农村食品消费量大,市面上同类产品多,即便自身产品不合格、不规范,也容易鱼目混珠。因此广大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在购货时候多查看商品标签与产品成色,不要踩中“雷区”。

  二、注意销售途径:当前越来越多的经营户开始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销售商品,通过亲朋好友转发传播,虽方便快捷,但存在一定风险,例如运输途中受到损坏污染、对方无照经营等,经营户需保证遵循《电子商务法》,办理并亮出营业执照,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注意产品标签:尽管许多消费者在购置乡味土特产时,都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但不代表相互流通的产品就可以不加规范。请注意: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可以是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类必须要有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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