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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被破坏食品安全出问题都可提起公益诉讼

2018/12/15 13:33:10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靳丹报道 村民于某某擅自将承包的公益林地改变用途种植水稻,因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于某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而这不是个案,截至2018年11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4800件,立案432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953件,提起公益诉讼69件。

  昨日上午,辽宁省检察院公布10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公益领域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以及英烈保护领域。

  典型案例1: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刑 2012年,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村民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承包的公益林地改变用途种植水稻。2016年9月18日,于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刑事立案,2017年6月19日被移送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某某砍伐树木后,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公益林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损害状态。

  2018年4月17日,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4日,辽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庭经审理,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林地继续种植水稻,十日内恢复公益林原状。

  典型案例2: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2018年春季开学:,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政协提案、教师反馈、群众反映等渠道发现,丹东地区校园及周边小卖店、小吃部有售卖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行为。经丹东市两级检察机关进一步集中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存在出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经营环境不卫生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主动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座谈,达成监督共识,确定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丹东地区六个基层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分别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份,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议其积极整改并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32所中学、96所小学、60所幼儿园周边的食品安全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共检查商户892家、小作坊36家、学校食堂82家。经监督检查,立案处罚9家,罚款5.5万元,责令整改50家,发出监督意见书82份,指导办理证件15家,对全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了依法查扣、下架、销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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