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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换五花肉标签延长保质期 消费者提出10倍赔偿

2018/11/25 10:33:31 来源:余庆县人民法院 作者

  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某某牌五花肉”及“某某牌腊肉”两种食品,共计价值794.3元。后发现“某某牌五花肉”的食品标签包装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保质期为2018年11月15日。该食品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保质期为“常温下6个月、0-5℃条件下1年”。被告加贴标签延长了该产品的保质期7天。另一种食品“某某牌腊肉”的加贴标签上的保质期与实际的保质期不符。原告认为,被告在已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上加贴虚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也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甄别,遂诉至余庆县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94.3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943元。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两种食品按照原包装显示的保质期并未过期,且这两种食品是需要称重计价,超市在两种食品的包装上进行打码是为了方便称重计价,对加贴标签上的保质期与原包装日期不一致是因为打码器设置失误所致,并非是原告陈述的加贴虚假标签混淆消费者对产品的甄别。

  争议事实查清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后被告表示,自己在已有标签的商品上加贴打码标签,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自己都存在工作上的失误,愿意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赔偿款3500元,法庭对现已过期的“某某牌五花肉”进行没收并当场销毁。至此,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就此圆满解决。

  (法官对现已过期的“某某牌五花肉”进行没收并当场销毁)

  【法条链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者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告在食品包装上加贴与食品原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的标签,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原告就是基于该条规定向被告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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