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低盐瓜子不低盐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18/11/19 9:15:09 来源:周到上海 叶松丽

  “卖瓜子卖瓜子,低盐的瓜子,营养健康又好吃。”然而,商家叫卖的这种瓜子果真是低盐的吗?如果不是,卖家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就对打着这种不负责任的宣传口号的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法律的惩罚。

  7月14日,王某通过某网络商城选购瓜子,浏览到一家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产品,产品宣传页面内的一张宣传图片内容声称该南瓜子含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优质的蛋白质、钾等营养元素,并注明:“低盐炒南瓜子陕西特产,白南瓜子熟独立小包装” “低盐” “高级休闲食品”等字样。王某第一次购买了2袋该品牌南瓜子,吃完后觉得瓜子味道不错,故第二次又购买了40袋该品牌南瓜子,两次购物总共花费了1,152元。

  但是王某越吃越怀疑,这瓜子可能非低盐食品。经查询《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表后,王某得知:低盐声称要求为≤120㎎/100g,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钠含量为600㎎/100g,并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也未显示含有优质的蛋白质、钾等营养元素。故王某认为卖家属于欺诈。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商家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法院,请求判令卖家退还货款1,152元,并按购货价款三倍赔偿。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商品页面使用了“低盐”及“高级休闲食品”字样,属于无意,并非故意夸大宣传,仅仅是对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及工作失误。虽存在一定的不适当宣传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且王某是在对该情况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反复购买,属于知假买假,恶意追赔,并未受到欺诈。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依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其销售产品的网络平台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且虽然原告先后两次购买了涉案瓜子,但据此认为原告未受欺诈,依据不足,原告的主张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抗辩无理,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返还货款1,152元,并支付赔偿金3,456元;原告王某向被告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某品牌南瓜子40袋(外包装完好无损),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每袋瓜子原价折抵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王某的货款。作者:叶松丽 范东星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