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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禁渔区电鱼四百斤 湖南二人非法捕捞获刑罚

2018/9/1 10:06: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付梦吟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孙某、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均被依法判处罚金四千元。

(图文无关)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禁渔期。2018年3月23日19时,男子孙某、谢某驾驶渔船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某水域,采取打对网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当天20时许,被告人孙某、谢某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并查获捕鱼获物四百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谢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谢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若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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