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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6家餐饮单位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被查

2018/4/25 16:29:51 来源:中国消费网

4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6起餐饮经营单位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例。其中,3家餐饮经营单位因违规受到罚款处理,另有3家餐饮单位因能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免予行政处罚。

据查,福州市仓山区聚香园菜馆于2017年12月14日从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水产摊位购进淡菜5公斤、三角5公斤、花蛤5公斤,用于制作菜品供客人堂食。经抽样检验。该批水产品 “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门第235号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食品原料过程中,索取了供货商提供的“信誉证明卡”,但未索取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8年4月18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聚香园菜馆作如下处罚:责令菜馆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4元,罚款5000元。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县望乡酒楼所售的水产品进行检查抽验后发现,该酒楼销售的“多宝鱼(海水)”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超标、“油蛤”中氯霉素项目实测值达66.2μg/kg,而规定氯霉素不得检出。经查,望乡酒楼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时未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留存的购物单据没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18年4月13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楼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7.8元,处以罚款50000元。

福州源泉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桂花鱼(淡水)”经查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达315μg/kg,大大超过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的最高限量值≤100μg/kg。经查,该酒店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时,留存的部分购物单据没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18年4月13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楼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7.2元,处以罚款50000元。

另外查知,福建警察学院第四食堂食堂于2017年9月26日从福州闽侯县青口林蛋品店购进5筐(75公斤)的鸡蛋,经抽检及复检,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兰明餐厅于2017年9月20日从福州市仓山区新吴金宝馒头店购进55个的馒头和36个菜包。经抽样检验,该批馒头及菜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食堂于2017年9月26日从福州闽侯上街灿灿豆腐坊购进购进3板豆腐(10.5公斤),经初检及复检,该批次豆腐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上述3家餐饮单位当在采购过程中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进货单据及检测报告,建立了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8年4月中旬,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3 餐饮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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