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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呼吁:对餐饮业霸王条款请大胆说“不”

2017/12/20 17:04:07 来源:淮北文明网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许多市民在用餐时遭遇霸王条款,往往以为是正常现象。其实,应该对这些条款说‘不’,或者是收集发票和证据向12315进行投诉。”近日,淮北市工商局收集整理了餐饮业常见的霸王条款,并进行评析,以此提醒市民遇到霸王条款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餐饮业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高价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餐饮店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属于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餐饮店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

  评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经营者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另行收取餐具费用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和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 “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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