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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男子购买保健品 找瑕疵起诉索赔

2017/9/19 15:27:06 来源:中山日报

在中山、珠海两地超市相继买下花旗参茶、虫草鸡精等保健品,随即以服用后肠胃不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要10 倍赔偿。张某持有医院开具的急性肠炎诊断书,能否证明是服用了保健品造成的?超市是否该赔偿?9月18日,中山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购买超市保健品,两地打官司索赔

2016年10月9日,珠海人张某手持一份坦洲医院出具的肠胃炎诊断证明,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一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张某要状告的是中山某连锁超市。去年9月4日,张某在坦洲东城四季广场该超市分店购买了虫草鸡精、洋参口服液、花旗参茶等各5盒。几天后,他又在该超市另一分店购买了2盒虫草鸡精。

张某两次消费合计 2520元。2016年9月30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坦洲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胃肠炎。张某认为,他患胃肠炎是因为服用了超市里买的保健品造成的,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520元、赔偿张某25200元,合计27720元。

法院查明,张某状告的超市并不止中山这一家。2016年9月5日及9月10日,他还在珠海前山镇的一家商场买了13盒同一品牌的洋参口服液,花了2145元。两天后,他就到珠海上冲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确诊为因不洁饮食诱发急性肠炎。随后,张某也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标签瑕疵不等于缺陷,终审驳回诉求

张某是以什么理由要求超市赔偿十倍的?“我买的保健品有明显缺陷,根据广告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我买的保健品都没有这个声明。”张某说,他2016年9月末服用保健品后马上就肚子不舒服并前往医院治疗,医院确诊为胃肠炎,据此可认定是超市的保健品造成的。

“张某购买的保健品是2015年1月生产的,在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之前,涉案保健品的包装标识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涉案超市认为,商品的标签问题属新旧法规交替造成的过渡期中无法避免的问题,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使用安全,而且标签上已显著标识保健食品专属标志、没有出现任何与药品有关联的字样,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未标示“本品不能代替食品”属于标签瑕疵,并不能因此说明涉案产品存在产品缺陷。另外,张某称他服用了保健品导致胃肠炎,但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的胃肠炎与服用保健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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