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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0袋川卤配料“说一套做一套” 大叔获赔2760元

2017/7/27 11:12:33 来源:临空都市报

市民许茂(化名)花了276元在渝北某超市里购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回家后却发现外包装袋上的产品配料与产品标号不符,于是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销售者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近日,渝北法院民一庭法官在龙山街道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场判决超市赔偿许茂10倍货款——2760元。

市民吐槽 超市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

回家发现产品配料与标号不符

去年2月23日,45岁的许茂在渝北某超市零食区购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单价13.8元/袋,出品方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他结账时共支付商品价款276元。

拿回家后,许茂准备食用时,与曾经购买过的“川卤鱿鱼须”包装一对比发现,这次购买的产品标号有些不一样。在“川卤鱿鱼须”的外包装标签上载明:“配料:鱿鱼须、食用盐、食用香辛料、花椒、辣椒、蚝油、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胡椒。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产品标准号:GB/T 23586-2009。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1 0401 0049。”他在网上搜索该产品标准号发现,这个产品标号的配料应为酱卤肉制品标准,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和包装袋上的配料不符。

法院判定

销售者未尽必要审查义务

应依法赔偿消费者10倍货款

许茂认为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他将超市告上渝北法院,要求按照货款10倍赔偿他2760元。庭审中,被告是否应10倍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虽然原告在超市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属实,但食品标识问题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被告作为销售者已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涉案商品执行标准有异,超出了被告的认知能力,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随后,法庭根据查明事实,认为涉案产品的主要配料为海产品,不涉及酱卤肉制品,本案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尽必要审查义务,在发现产品种类和执行标准不符时,不应再上市销售。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必要审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10倍货款。法庭最终当庭宣判,由超市一次性支付许茂赔偿2760元。

提醒

购物注意保留票据 以便维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尽可能看所购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注意保留购买票据,一旦产品尤其是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的,要及时通过消协或法院维权。


临空都市报记者 蓝倩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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