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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7/14 13:43:59 来源:贵港市食药监局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6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企业经营的普天金标生抽腊肠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0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销售的“普天金标生抽腊肠”(规格型号:358克/包,生产日期:2016-10-08)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16000363950。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上述批次“普天金标生抽腊肠”的《检验报告》(№:食监2016-12-0524),其中胭脂红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同日将该《检验报告》(№:食监2016-12-0524)送达该店并告知相关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销售的“普天金标生抽腊肠”(规格型号:358克/包,生产日期:2016-10-08)是从玉林市盛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已履行查验及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且对所购进的“普天金标生抽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不知情。“普天金标生抽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并非该店造成的,而且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台账。该店共购进上述批次“普天金标生抽腊肠”(规格型号:358克/包,生产日期:2016-10-08)10包,购进价格为23.50元/包,已销售了9包,销售价格为27.50元/包,获利4.00元/包,共获利36.00元,剩余1包已退回供货商。我局认定该店销售上述批次“普天金标生抽腊肠”的货值金额为247.50元,违法所得为36.00元。

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普天金标生抽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鉴于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普天金标生抽腊肠”(规格型号:358克/包,生产日期:2016-10-08)是从玉林市盛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已履行查验及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对所购进的“普天金标生抽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不知情。“普天金标生抽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并非该店造成的,且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罚款处罚。我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食药监食罚〔2017〕1号],给予该店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因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说明经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

“普天金标生抽腊肠”(规格型号:358克/包,生产日期:2016-10-08)是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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