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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6月起施行 绿色蔬菜未包装可罚2000元

2017/5/7 10:46:17 来源:华商晨报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包装。

近期,《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今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监管

农业种子、农药、肥料

实行可追溯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将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录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农业投入品的可追溯管理。

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规定,取得、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

贮存

禁用不合规的

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方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等。

包装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应标注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包装。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处罚

伪造、冒用、转让

超期、超范围使用

农产品质量标志罚1万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出现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走访

沈阳超市

部分绿色蔬菜

仍无包装

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销售时应当包装情况,记者走访了沈阳市内部分大型超市和果蔬店,发现有些声称是有机蔬菜或绿色蔬菜的果蔬在销售的过程中包装情况仍不是很好。

在皇姑区某大型超市内,果蔬销售区内很多种类蔬菜“裸露”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人员称超市内销售的蔬菜都是绿色食品。

但记者发现有的胡萝卜、圆葱等体积小的蔬菜都使用包装盒进行塑封,但是像是蒜薹、韭菜等捆扎类的蔬菜仍是使用塑料胶带进行简单捆包,市民挑选后到称重台前称重,然后再使用塑料袋进行简单封闭,粘贴价签。

此外,傍晚过后,超市内剩下的少部分果蔬已显得不那么新鲜,因为基本都是在常温的柜台上进行保存。还有有的绿色食品包装袋或塑封盒经过市民选购后,出现破损的情况。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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