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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俩男子卖病死猪肉 被发食品安全“禁止令”

2017/2/8 11:16: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8日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有人却为谋取私利,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安危,收购病猪进行屠宰销售。近日,武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对4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刑罚,并且对钟某、练某荣作出“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贪图便宜买病猪

  运输途中被查获

  武平县的丘某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生意,因市场猪源比较紧张,打听到通过非法渠道收购的病死猪比正规渠道收购的便宜。于是,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丘某经人介绍,多次到武平县岩前镇、象洞镇等地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并运送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

  “我这有2头得了5号病的康复猪,人家出价1000元卖掉,你要不要?”2016年6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丘某吃过早饭后接到以前从事屠宰工作的练某打来的电话。“我中午1时许会到武平,看了以后再决定要不要买。”丘某答复说。

  随后,丘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到武平县岩前镇找练某,并一同来到猪场。看了猪的实际情况后,丘某询问练某有没有打过针。练某说打过,猪平时也会吃东西。丘某看那猪能走会动就答应购买。之后,丘某又向钟某、练某荣各收购5号病的病猪1头。

  因为丘某在广东省蕉岭县某市场从事生猪销售生意,对那边市场熟,所以丘某便驾车将4头病猪运至广东省蕉岭县屠宰销售。途经岩前镇公安检查站时被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扣押。

  经武平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鉴定,丘某收购的病死猪均是“五号病”猪,疑似多病原混合感染。次日,该4头病猪被运载至武平县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构成犯罪受刑罚

  同时收到“禁止令”

  “我也知道这样做很不安全,但就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被发现。如果检验检疫合格就屠宰销售,不合格就销毁。”丘某被抓后,谈到收购病死猪的过程,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经过。

  经审理,法院认为,丘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购或销售未经检疫合格,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猪,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丘某、练某、钟某、练某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到有期徒刑9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法院对钟某、练某荣作出“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Q品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法》规定,“禁止令”是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必须遵守,否则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纪性制约。“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冯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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