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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显成效

2017/1/14 7:48:24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记者连待待 戴正聪 发自浙江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据这些规定,如何细化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清晰界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在2014年初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化转之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探索实施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4〕9号),并自同年6月在全省全面推行。

按照全程控制要求着手制度设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生产许可相关技术标准,从基本生产条件、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出厂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等14个方面,梳理出企业应当落实的76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自查报告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全程控制”的同时,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要求。一方面,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定期自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提交自查报告,而不是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进行自查;另一方面,对自查及提交报告的频次规定,是建立在对企业实行A、B、C、D风险分级的基础上,依次要求每年自查及提交报告1、2、3、4次。与此同时,明确了基层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责任,规定了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要进行真实性、符合性检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后处理等要求,其中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为A级企业15%、B级企业20%、C级企业25%、D级企业100%。以期通过制度执行,落实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两个责任。

围绕风险管理目标狠抓制度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以来,全系统花大力气推进自查报告规定的组织实施,持续地把监管压力传导给企业、给基层,促使企业和基层监管人员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两年多来,省局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开展制度宣贯,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宣贯培训,并通过集体约谈、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企业了解掌握自查报告内容,强化业主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二是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制度落实。将自查报告制度的实施作为每年的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责任制目标考核,指导各地健全自查报告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自查报告档案,纳入诚信管理范畴。省局每年4次组织现场抽查,每年抽查约110家生产企业;三是完善制度管理,防范制度风险。2015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交自查报告14464份,实际提交14105份,自查报告执行率为97.5%。今年上半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交自查报告11826份,实际提交6865份,执行率为58.1%;应现场核查报告2285份,实际核查1944份,核查完成率为85.1%。

坚持效率原则提升制度成效。自查报告规定的实施,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通了渠道,指明了方向,厘清了责任,也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为基层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食品生产的过程监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制度化的管理平台。制度成效已初步显现:一是企业由被动落实法定义务、被动接受监督检查,转变为主动的依法生产、自查自纠,主体责任、首要责任得到强化;二是推进了基层监管方式创新,改面上泛泛的“蜻蜓点水”式被动巡查为主动的、有针对性的主动的精细化检查,提高了问题发现能力和监管效率;三是降低了监管责任风险,清晰地界定了基层对企业日常监管查什么、怎么查、查多少等履职界限,理顺了工作关系,大大减轻了基层监管压力和责任风险。 3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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