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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违法在卤菜中添加亚硝酸盐被判刑

2016/12/23 14:52:17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通讯员 韩萍萍) 为提高卤菜的口感与成色,他违法添加亚硝酸盐,触犯刑法站到了被告席上。日前,由亭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陶某某从2013年就开始在盐城市亭湖区大星村附近卖卤菜,为吸引客源,他特地到武汉学习了制作湖北著名小吃鸭脖子的手艺,后专门销售卤味鸭货,但生意并不如他预期中的红火,盐城大街小巷有很多类似的卤味店。为了吸引顾客招揽生意,陶某某动足了脑筋,他专门跟其他鸭脖子摊贩取经,人家告诉他在制作时放点“脱骨烂”可以让做出来的鸭脖子肉质更烂、成色更好。2014年3月开始,陶某某每次烧制卤味时,都往里添加亚硝酸盐。具体添加多少他也没数,货多就多加点,货少就少加点,添加量全靠自己的小勺随意加。陶某某用“秘方”生产着他的卤菜,但卤菜生意并算不好,一年下来,也就维持生活,但没有其他赚钱门路,也就把卤菜生意一直做了下来。

  2016年初,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到陶某某的租住处检查,现场查获“亚硝酸盐”2袋以及若干卤菜成品半成品,经检验,卤菜卤水中均含有亚硝酸盐成分,且含量达627 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随后,亭湖区检察院将此案诉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并公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检察官释法,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外观和味道都与食盐很相似。亚硝酸盐的毒性能使人体血红蛋白失去运氧功能,成人摄入0.3~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钠的残留量≤30mg/kg。被告人陶某某罔顾国家法令,在卤菜加工中超限量添加并公然销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故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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