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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包子铝超标 店主被公诉

2016/11/4 9:33:43 来源:今晚报

本报讯 河西区一家包子铺的店主郑某为使包子卖相佳、口感好,在其中添加有害物质,被质监部门在检验中查出。检察机关随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郑某提起公诉。3日上午,河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200余名社会各界群众到场旁听。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经营包子铺。2015年12月,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非法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和其他非食用物质。2016年5月1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郑某经营的包子铺正在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制作包子过程中使用的小麦粉面团铝的残留量为232.4mk/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铝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医学界认为人体内铝总含量约100mg,其作为一种低毒金属元素,过量摄入可能引起贫血、骨质疏松、加速老年痴呆等疾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

上午9时,庭审开始。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表示,她一直在一家摊贩处购买泡打粉,用于制作包子面皮,之前没有注意到泡打粉成分中含有硫酸铝钾,对这方面的知识不大懂。郑某的辩护人也提出,郑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真诚悔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经过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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