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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通告

2016/10/17 11:34:09 来源:韶关日报

全市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韶关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业经十三届1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已向社会公布实施。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允许生产的食品前应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自本通告之日起,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按登记要求自行改造完善生产条件和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记录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对无证生产食品小作坊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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