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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施行 最高可“重奖”50万元

2016/7/10 9:24:08 来源:杭报在线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施行 最高可“重奖”50万元 证据确凿可先行奖励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于7月6日颁布并施行,今天我市举办了新闻发布会。根据《奖励办法》,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按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重奖”可高达50万元。

  最高可“重奖”50万元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2015年全年共发放食品类举报奖励总金额456608.21元,涉及奖励的举报人共65人。这些举报不少还是表象的标签标注或者偶然的过期食品等,那些暗藏的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很少被查获。这与奖励额度不高,奖励措施不够到位有关。这就需要制定对举报鼓励更为激励,举报保护更为有力,举报渠道更为畅通、举报兑奖更为便利的相关措施规定。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为此,新《奖励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

  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规定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奖励。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在规定基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设定了“重奖”条款,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举报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这四种情形是包括: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奖励额度按罚没款值计算

  我市《奖励办法》举报奖励的额度按照罚没款值计算,比按货值计算奖励明显提高。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是以货值额倍数罚款,如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也即货值如果仅仅是几千元的,面临的罚款额也将高达10万元以上。货值1万元以上的,按最低的货值额十五倍处罚款,也应在15万元以上。

  通俗地说,根据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营者经营病死水产动物肉类的,货值可能仅仅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将不低于1000元(按最低10万元罚款,1%奖励)。而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奖励办法“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一级举报的额度)的规定,那么1万元的货值额,最高也只能得到400元至600元的奖励。

  违法证据确凿可先行奖励

  《奖励办法》在明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还设置了“先行奖励”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设置先行奖励条款,主要考虑到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判决,历时较长;部分行政案件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案,这会造成举报人在很长时间里不能获得应有的奖励,会损伤举报人的积极性,而因特设先行奖励规定,这是对举报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另外,《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也有规定:允许隐名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设立专人联络制度、禁止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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