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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打假人买啤酒以虚假宣传为由索赔 超市被判赔三倍

2016/5/23 11:39:18 来源:南宁晚报

   梁某在江南区星光大道北京华联超市购买了500多元的蓝带啤酒。日前,其以该啤酒外包装上标识“最优质”“最佳”等字样,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销售方——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起诉上江南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方须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啤酒涉嫌虚假宣传 “打假人”索赔


   梁某起诉称,去年1月14日,其在星光大道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处,购买了 “蓝带啤酒600ml+40ml”30瓶、“蓝带啤酒500ml”34罐、“蓝带啤酒330ml”30罐,上述产品合计556.2元。


   梁某发现,涉案商品在包装上均标注“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1893年就已被评选为美国最佳啤酒”等字样。梁某认为,蓝带啤酒通过“最优质的酒花”“最佳啤酒”这些绝对化的宣传语句,对商品做出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


   梁某认为,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并有能力识别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梁某要求超市方退回购物款556.2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68.6元。对此,超市方辩称,这是标注上的瑕疵,不存在欺骗销售者的行为。此外,梁某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动机不纯,故请求驳回诉请。


   工商责令超市整改 成处罚证据


   昨日获悉,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江南区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17日,梁某在另一家北京华联超市购买蓝带啤酒时,就以产品外包装广告使用“最”字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故责令超市方整改。


   蓝带啤酒的生产商是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去年8月24日,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曾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产品标签广告内容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的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超市未尽审查义务 一审被判罚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蓝带啤酒违反工商部门禁止性规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最”字用语,已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故上述标识用语并非客观真实合法的宣传用语。作为销售者,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需向梁某退回货款556.2元,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梁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1668.6元。一审判决后,北京华联南宁第四分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老友说法


   超市方认为梁某不是消费者,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此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应当对生活消费作广义的理解。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张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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