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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无生产日期 餐饮老板被罚三千元

2016/4/2 8:34:54 来源:光明网

宣州讯近日,宣州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餐饮老板申某罚款3000元。

2015年4月28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渡乡大道进行市场巡查时,在个体餐饮老板申某的烹饪场所发现1袋大米,该食品外包装标注名称、净含量,但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大米是申某于2015年4月20日购进,共购进2袋,购进价107元/袋。因大米系申某作为主食搭配经营,从不零售或转卖,属保本经营,因此无违法所得。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申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大米1袋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申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宣州区法院审查认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丁太玲余引生)

棋牌室拳脚相加

调解室握手言和

宣州讯日前,宣州区法院耐心调解、细致教育,成功调解了一起棋牌室冲突案。

据了解,2015年6月5日下午,张琴琴与牌友在宣城市区某棋牌室内打麻将,李刚在旁观看。因李刚频频对牌友出牌“热心指点”,引发张琴琴不满,张琴琴出口骂了李刚。李刚也不省事,冲上前去对张琴琴拳打脚踢,双方发生扯打,后被其他牌友拉开。李刚越想越恼火,遂在棋牌室的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找张琴琴理论,被吓跑的张琴琴拨打110报警。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刚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双方未能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调解一致意见。2016年1月13日,张琴琴诉至宣州区法院,请求判令李刚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万三千余元。


宣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张琴琴、李刚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以上人物均为化名)(陈真炎吴成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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