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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网购四盒“玛咖” 获赔十倍货款

2016/3/15 11:09:43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通讯员 马文雪)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在天猫商城某藏药馆旗舰店(被告)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金诃精玛枸片4盒,共支付472元。其产品含有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的玛咖,但产品并未标注。原告收货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7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720元。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诃精玛枸片,可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原告消费者身份予以认定。因相关产品所含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标识法定义务,违反相关法律,应予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未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作出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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