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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食用农产品将建市场准入制度

2016/1/11 16:01:06 来源:扬州时报

菜场内的摊主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蔬菜是否都有进货凭证,来源是否清晰等,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实施,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摊主销售时应如实公布农产品来源。扬州情况怎样呢?昨天,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A

市场开办者

无合格证明不能进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这样能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允许违规入市最高罚3万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违反前述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扬州情况】

农产品市场实行准入制

记者了解到,2012年6月,我市曾出台过《扬州城区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试行)》,要求一棵菜进市场,首先必须经过市场验证,即查看产地准出等相关必须的证件,然后还要进行现场检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方能入市销售。目前,各市场一般由检测室人员负责收取合格证明。

B

批发市场

须检测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频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扬州情况】

农贸市场检测室多流于形式

在联谊蔬菜批发市场,记者看到,大门口就设置有快速检测室,对进场蔬菜进行查验、检测,同时挂牌公布。而一些农贸市场也设有检测室,但检测大多流于形式,难以正常开展。目前按国家规定,零售市场检验已列入鼓励性质,并未作强制要求。

C

销售者

摊主卖菜要公布菜的产地

按规定,13类食用农产品要求禁售。这13类农产品包括: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等等。

对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扬州情况】

蔬菜产地

按要求标示的不多

记者昨天走访西区几家菜场发现,每个摊点前都挂有小牌,上面写着各种蔬菜的名称、价格等,但书写很随意,未看到写明产地和生产者名称的。今年3月起,该办法实施后,未按要求公布来源信息的,将会被警告或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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