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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冰鲜虾外包装袋缺中文标识 华润万家超市被判承担10倍赔偿

2015/8/26 16:24:38 来源:南方法治报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商家在销售食品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其售卖的食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然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却成为不少商家疏忽的地方。

近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食品外包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方华润万家超市因进口食品外包装缺乏中文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不向消费者承担10倍赔偿责任。

一审

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罚

去年9月,广州市民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单盒净含量为2kg,单价318元,4盒共花费1272元。事后不久,谭先生发现这4盒“阿根廷红虾”的外包装上写着看不懂的外语字母,根本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谭先生一纸诉状将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告上法庭,诉称华润万家太古汇店明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上架销售,导致谭先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要求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并依法承担10倍赔偿责任。

谭先生的诉求得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上,华润万家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并不属于食品,而是农产品;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进口时已经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原告方要求退还货款,则相应的原告方也应当退换货物,且须同时履行。

同时,华润万家公司还向法庭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证明其进口的涉案商品是通过检测达标的产品。对于该份证据,谭先生提出质证意见,称该证明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该检验报告没有显示涉案产品的任何证明,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11月、12月。

法院经审确认,双方对事实部分并无存在争议,即谭先生确实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每盒单价318元,合计1272元,而该商品的外包装袋上并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

最终,越秀法院采纳原告方谭先生的意见,判处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向谭先生一次性返还购物款1272元,并向谭先生一次性赔偿12720元。

二审

农产品外包装亦须有中文标识商家明知故犯承担10倍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华润万家公司表示不服,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华润万家主张涉案商品为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意见缺乏依据,应当驳回。

由于本案中涉案商品为进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此,法院认定华润万家太古汇店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对于上诉人华润万家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罚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作为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保障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华润万家公司作为经营食品超市的商家,不可能不清楚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法律规定。因此,谭先生对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广州中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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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商家5倍赔偿消费者

本报讯 记者 王沐阳 通讯员 阮锦平 李华 一消费者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品牌凉果干后,食用感到不适,又发现商品标签不符规定,将该商场起诉到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要求商场退还10倍购货款。

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商场向消费者赔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标签不符规定顾客起诉商场

2015年6月29日,黎先生在江门市某商场购买某品牌的黑加仑提子和润喉老桔各10罐,共计花费420.4元。回家食用后感觉异常,经查询发现该商品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退还购货款并赔偿10倍的赔偿金。

被告商场抗辩认为原告黎先生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而专门挑选有问题的商品进行诉讼,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双方举证均有瑕疵法院协调5倍赔偿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原告黎先生了解购买经过,审查涉案产品包装及标识情况,随后组织双方到庭,向被告方释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释明产品包装上应存在相关标识,并指出被告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为了牟利目的购买问题产品。

法院又向原告黎先生指出其购买商品、发现问题并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涉案商品已转为证据,应妥善保管,但其自行处理,导致法院无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核实,存在一定的举证瑕疵。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案例指引、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认识案件事实,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黎先生已自行处理涉案商品,无法退还购货款,被告商场向黎先生赔付购货款5倍的赔偿金2102元。

法官说法

食品外包装标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商业行为也越来越规范。商事主体普遍关注食品实质安全的时候,却往往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另一个维度——形式安全。于是,涉食品外包装的维权诉讼在食品安全类民事诉讼中异军突起,案件数量近年来激增,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在上述案件中,消费者除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外,还要求其承担10倍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是商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判断标准,法官表示,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一致。法庭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判断标准,应区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类标准的规范目的,以规范食品安全、确立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作为判断依据,对于仅具有管理性、行政性等其他作用的标准,不作为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

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比较容易判断的是对于人身、财产安全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安全标准,比如食品成分、保质期、添加剂含量等。而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是对于食品外包装标识的安全性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对食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有明确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全面、准确披露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批号等重要内容,使消费者知悉食品的安全特性和质量情况以及其他注意事项。食品外包装标识与食品安全是表与里的关系,无合格、规范的外包装标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无从谈起,食品安全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因此,食品外包装的标识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后有关于十倍赔偿适用的限制性规定,即:“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今后(特别是2015年10月1日新法实施后)法院在判断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则时,一方面,不应拘泥于以产生实害或危险作为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应当严格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判断标准,与安全监控无关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应作为适用十倍赔偿规则的事实依据。

法官提示,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除检查产品质量外还应认真审查产品包装及标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则应提升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食品需要维权时,应妥善保存好问题商品,提交法院进行核实,必要时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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