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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过期熟食“摇身一变”成新货 新消法能否解困惑?

2013/11/1 10:58:35 来源:京华时报

  据京华时报10月31日讯 据爆料,北京昌平区一家”超市发“内,熟食被更换日期后重新上架,包括“天福号”酱鸭等熟食。对此,超市方和天福号厂家均表示不知情。

  据悉,超市内用塑料底盒和保鲜膜包装的熟食,一般保质期为一天,没有卖出去且没有异味的熟食被收起,第二天超市开门营业前,被员工重新贴上新的标签。问及此事时,超市员工称,卖不完的熟食,连同底盒一同退回去。

  过期熟食摇身一变成新货,听起来令人咋舌,却很有可能成为企业与经销商达成的默契,让消费者大跌眼镜。那么,仅从法律角度讲,过期熟食更换包装,再次销售,应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新消法能否根除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篡改生产日期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招到其他处罚责任.比如,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篡改生产日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黄金法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健康埋下隐患,应当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约束。

  不过,不容置疑的现状是,经营者和供货商之间的利益瓜葛,若经营者将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退回厂家,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合作,经营者想出浑身解数,自己寻找出路,新瓶装旧酒无疑成为上乘之选,殊不知铤而走险,更换生产日期却触犯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尽管新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篡改生产日期,将会受到处罚,但仅凭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自律,舆论媒体监督,这样的监管措施显然是不到位的;加上工商管理部门的抽检,也难保会有漏网之鱼或临时抱佛脚的经营者,无法从根源上杜绝篡改生产日期现象的发生。

  看来,新消法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辅助,才能增强可操作性,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做后盾,却没有后续跟进规则做前锋,新消法的执行性令人堪忧,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置于“裸奔”状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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