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0813号令,修订“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部分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如下:
第三条之一 报验义务人可向查验机关申请办理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资讯预先申报作业,经查验机关发给同意文件者,其依前条规定申请查验时,可免检具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的文件。
前项同意文件的有效期间为二年。
申请查验产品与预先申报产品资讯不符者,查验机关可废止第一项同意文件,并于一年内暂停受理该报验义务人为第一项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查验的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逐批查验:
一、依“国内外”产品安全相关资讯或具有科学证据对人体有显著危害。
二、“中央”主管机关的输入产品年度查验计划列属逐批查验。
三、同一报验义务人前一批属加强抽批查验的同产地、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卫生安全考量认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验。
前一批产品逐批查验程序未完成前,再申请查验的该批产品仍依逐批查验方式办理。
第十条 申请查验的产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可限期要求相关业者或输出国政府机关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不合格原因与改善及预防措施:
一、同一报验义务人申请属逐批查验的同一产品,经二次输入查验不符规定。
二、同产地或国家的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产品,自发现不符合规定纪录起六个月内,检验不符合规定达三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发布的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