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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早产”的根因在于发现概率低

2012/12/28 11:40:32 来源:千龙网

  媒体调查称禧宝露12月21日代加工三元核桃花生乳等罐体“生日”为2013年1月,同一批次的“早产”产品,计数量为166719(罐)。代工厂称生产日期“想打什么时间都行”,工人一天包装约10万罐“早产”饮品,质监局人员称产品“早产”、延长保质期等违法违规。

  “生产日期见罐底。”然而,生产日期却不可靠,是“早产”的,这种现象我们并非没有见过,只是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知情罢了。

  生产日期关系食品质量,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自然是相当严肃的事,因此,相关规定也是较为严厉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不过,有律师认为,食品“早产”是因为惩罚力度太轻。的确,只罚1万元以下,对于企业来说是毛毛雨,实在不值得一提,然而,提高了惩罚力度,难道就能够杜绝“早产”吗?恐怕也未必。

  其实,生产日期“早产”的真正问题在于“发现概率太低”,工人想打什么时间就打什么时间,很方便。如此,出现“早产”就不奇怪了。企业把食品的生产日期“早产”,有着利益的驱动,但这种私利却不该得逞,因此,需要严格把关,对于食品“早产”,并不缺乏管理制度,而在于执行力。当执行出现疲软,企业也就胆大妄为。

  发现食品“早产”有多难?当这种“难”变为“易”的时候,企业才不敢打“早产”的注意。因此,如何惩罚食品生产日期“早产”,一方面是需要提高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则需要提高发现的概率,双管齐下,消费者才不会受到食品生产日期“早产”的欺骗。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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