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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食品生产日期标12月 进口食品也有隐患

2012/11/29 17:15:03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11月19日,王女士在呼和浩特市桥靠西街金宇文苑附近专卖韩国进口食品的超市花25元购买了一盒韩式大麦茶,回家后却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竟然为2012年12月1日。

  “之前也没有注意看过保质期,这次随意看了一下就看出了问题。以前一直比较爱买韩国进口食品,现在对这些东西也不敢轻信了。”小王表示她也没有退货,害怕店主将“早产”的商品拿下货架。

  呼和和浩特市质量监督局赛罕区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来到位于桥靠西街的这家生活超市。向店主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开始对店内食品进行仔细检查,在货架角落里发现了消费者投诉的大麦茶。中文商品标识显示该产品的原产地为韩国,经销商为大连高丽亚商贸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确为2012年12月1日,而此时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9日。明明是11月份购买的商品,生产日期却在一个月后,这种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16盒价值400元的产品作封存处理。

  随后,该超市负责人金先生向赛罕区质监分局提供了报关单和所有商品的进货票据,并出示了一份大连高丽亚商贸有限公司发来的致歉声明。声明表示,发往呼和浩特的200克装大麦茶生产日期标注问题发生后,该公司立即与“东西食品株式会社”进行了联系咨询,得之韩国法律规定,食品标签上一般只标注食品保质期到期的日期,如该批次大麦茶标注的到期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厂家虽然按照我国对进口产品的法律要求加印了中文标识,但因对我国食品标识规定细节的生疏和中文翻译水平有限等原因,造成本批次商品标签印制的错误,厂家也再三表示诚挚的道歉,并承诺本批次商品绝对没有任何内在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表示即使是这样的情况,这家超市的这批大麦茶也属于违规销售,还是会依法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长期以来,不少食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犹抱琵琶半遮面”,一直在和消费者玩隐身游戏。除了生产日期“早产”现象外,如果留心一下,有些食品要想找到生产日期真非易事,要么生产日期在包装盒极隐蔽的地方以极小的字体“羞羞答答”地倒着写,要么袋装食品的封口处用暗记标号标上生产日期,让你看上半天也难辨认。更有甚者,食品包装虽然精美,可是它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却在食品袋内,产品不买就别想看到。

  记者就食品的生产日期走访了部分超市、店铺,发现一些商家偷换概念,将包装日期当作生产日期,而一些商家的散装食品干脆连日期都不标。记者发现许多散装食品都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比如一些专卖散装零食的小吃店,泡椒鸡爪、香辣牛筋、各种话梅,包装精美,可找来找去就是找不到生产日期。销售人员对记者说:“没有生产日期也不用担心,这里的食品都是真空包装,保质期长着呢”。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困难,那就是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希望各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下决心从源头上根治这一顽症,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白。(记者 田园 实习生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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