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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月饼标志不全两顾客获赔

2012/9/16 11:43:41 来源:法制日报

  两名顾客在一家超市买了月饼后发现没有相应的标志,他们认为该月饼按分类属于预包装食品,应该进行相应的标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返还价款且支付10倍赔偿款。而超市却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月饼都是这样卖给顾客,并没有人提出异议,且超市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相关资格证书,不同意10倍赔偿。近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两位顾客8558元,并承担诉讼的各种费用。

  2009年10月,李立、张海涛在焦作市某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价款共计3230元。当天,李立、张海涛认为该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标志,便向河南省沁阳市工商局投诉。随后工商部门向超市作出责令召回通知书。

  李立、张海涛认为该月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该案诉讼到法院后,一审沁阳市法院认为,二原告请求10倍赔偿,不仅应当证明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应当证明超市因违反该法的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返还原告货款32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立、张海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二原告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焦作中院再审。

  焦作中院审监一庭承办此案后,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并履行完毕了调解协议: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李立、张海涛8558元,并承担法律诉讼的各种费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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