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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开审被告装天真

2011/9/16 8:33:39 来源:网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报上海讯 (记者贺涵甫)震惊全国的“染色馒头”案昨天在上海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染色馒头”主要来源企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叶维禄、原经理徐剑明、原生产主管谢维铣等3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4组证据,认定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公诉人指称,盛禄公司还回收超市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对此,负责销售的徐剑明向法庭供述,馒头的保质期一般是8天,他们每天都派人去超市,把即将过期和已经过期的馒头带回公司,凭肉眼“处理”,表面看上去有霉变的或有其他变质现象的就扔掉,其余的再掺入到新鲜的面粉中,重新制作馒头。

  此外,针对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从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销售时间的认定上,因无法具体明确生产日期为2010年9月几日,延至10月1日起算;在销售数量的认定上,鉴于有些超市存在退回馒头的情况,对仅有超市送货单而没有销售单据和销售记录的,一律未计入销售数额。根据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认定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向华联、联华、迪亚天天等超市销售玉米馒头数量为27330包,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被告叶维禄辩称,自己“不知道蒸煮类食品中不允许添加柠檬黄的规定”,对此,公诉人表示,叶维禄系盛禄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应当完全清楚。而在2010年宝山区质监局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及食品安全进行自查的过程中,盛禄公司的自查表中对“玉米馒头”、“柠檬黄”只字未提。根据相关人员供述,叶维禄还曾特别关照以高庄馒头代替玉米馒头送检,反映出叶维禄故意隐瞒。

  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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