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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信息化食品添加剂备案的管理

2011/8/23 14:28:01 来源: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有关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向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发文,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自觉接受卫生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部分自制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文件规定,备案中的食品类别是指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明确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是指餐饮服务单位自行调配的、非预包装的各类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包括连锁店统一配送的上述食品。其中,自制饮料包括自制冷冻饮品。餐饮服务单位首次备案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资料齐全且符合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存入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中。同时,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信息库中。

   为落实这一工作要求,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把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发挥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电子执法系统优势,设计开发了“食品添加剂备案程序”。该程序的成功研发,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支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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