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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须尽快出台

2010/7/21 9:30:38 来源:食品商务网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因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使很多正当经营的食品添加剂企业陷入“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的境地,影响了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正常运作。如不及时进行科学调整,将可能危及当前已逐渐巩固的食品安全大好形势。

    为促进我国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业内权威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方面的法规,使具有资质的添加剂企业领到生产许可证。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二十多年来,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定,是由各省市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的规定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来确定的。但2008年下半年,卫生部已经通知,在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不再颁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显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定从2009年6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许可证细则来确定。

    早在四年前,国家质检总局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并规定: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这些基本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第202号公告中还宣布:仅有169种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食用香料)符合申领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条件,并公布了名录,随即开始了一系列审批发证工作。

    四年过去了,上述情况基本没变。到目前为止,由1800多种食用香料、4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100多种食品加工助剂组成了我国被批准用于食品加工、总计为2300多种食品添加剂名录。在这个名录中,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到300种。也就是说,我国仅有大约13%的食品添加剂才有资格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其余执行企业标准的大多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没资格领工业产品许可证,在焦虑的等待中度日如年。这已经涉及到数千家企业、几十万从业人员的生存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11月,卫生部会同几个部、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卫生许可证到期后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这似乎指明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情况并非如此。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决非在短时间内能完成,且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落实。因为,除了“标准的指定”外,还有一系列工作需要足够时间、付出艰巨努力才能妥善完成。

    事实上,全国各地已有不少食品添加剂因卫生许可证已到期,但工业产品许可证无法领取而停产,也有一些企业因无有效证照生产和经营添加剂而受到处罚。如不及时解决添加剂生产企业资质问题,一旦无证生产或不在监管条件下生产的添加剂进入食品加工领域,将会严重危及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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