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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2)

2010/6/28 13:24:04 来源:扬子晚报苏州新闻中心

  5 标识

  5.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5.1.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5.1.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5.1.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4 保质期;

  5.1.5 产品标准代号;

  5.1.6 贮存条件;

  5.1.7 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1.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

  根据卫政法函162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列入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共同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按照卫监督食便函375号和卫政法函162号通知要求,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标准制定的组织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对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组成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相关人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 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该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包括:标准名称、使用范围、定义和术语、命名原则、要求和标识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

  3) 起草工作组依据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4月中旬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2010年4月底,又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进一步采纳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齐庆中、薛毅、李惠宜、杜雅正、孙谨、杜鉴、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结合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特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据起草工作组查阅和掌握资料,目前国际上没有复合食品添加剂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四.标准制定与起草原则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符合并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二)以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原则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近年来国内外发展速度最快且品种创新活跃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具有良好的协同、增效、互补作用和使用便捷等特点,其产品在国内外食品加工中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保证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在该标准中明确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通用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水平,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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