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服用珍珠粉拉肚 消费者获赔1000元

2010/6/10 14:2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3月13日,冯某从无锡一药店花费204元购买了12袋珍珠粉,回去食用后闹起了肚子。经其上网查询,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出售却使用只有保健品才能使用的中药材“珍珠”作为原料。气愤之余,冯某一纸诉状将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药店退还货款204元,并予以10倍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冯某获赔1000元,并退还从药店购得的珍珠粉。

  庭审中,原告冯某认为依据卫生部相关文件,珍珠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范围。而其在药店购得的珍珠粉取得的是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并未获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文号,擅自使用只可用于药品、保健食品的珍珠作为原料,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药三分毒”,拿“珍珠”作为普通食品来食用,具有影响健康的隐患,故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药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其10倍的赔偿金。被告药店方则认为,在销售过程中,其已经严格审查了生产厂家的资质证照,该采购于浙江某公司的珍珠粉已取得了当地的批准文号。冯某对保健食品存有误解,珍珠并非只能作为保健品,同时还可以口服或美容。在中国药品使用历史中,珍珠经常作为中药原料使用,在《本草纲目》中亦明确记载珍珠不具有毒性,也没有任何副作用,冯某提出的珍珠粉有一定毒性的说法不成立。因此,冯某购得的珍珠粉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针对药店的答辩,冯某认为地方卫生部门出于某些原因违规批准的项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草纲目》仅是一个文献不能代表法律。庭审过程中,双方抗辩激烈,各执己见。法院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前述协议。

  法官释法:本案中药店销售未获保健品批准文号的珍珠粉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根据国务院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珍珠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据此,珍珠不能用于批准文号为“食字”的产品,而仅可用于“健字”保健产品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准。药店作为产品流向消费者的最终渠道,也是最关键的“把关人”,其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不能仅看产品有批准文号就一概认为可以随意销售,需知我国存在药品、食品、保健品分类,药店也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有能力、义务和责任审慎检查产品上的安全标准。对此,应当从生产、销售两个渠道共同下手,重点监管,尤其是对最终流向消费者的销售商更应负有严格检验、核查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义务。(包瑾玲、丁文娟)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