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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10/3/2 13:15:08 来源:新民网

    3月2日电 (陈勇 周志忠)《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宁夏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超过2400多家,占其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总数的71.8%,从业人员3364人,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食品摊贩。这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条件普遍简陋,生产经营环境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不具备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从事食品小作坊或者经营食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不清,既存在无人监管的现象,也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了该《办法》。这一法规性文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明确,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

  这位负责人说,以前由于食品卫生涉及质监、工商、卫生、食品等部门,造成一些相关部门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不是很清,既存在监管不到位,又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此次制定出台该《办法》,明确了以下一些部门所负相应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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