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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啤酒 工商按规处罚

2009/7/13 9:39:54 来源:宜春新闻网

  近日,宜丰县12315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澄塘集镇一家商店购买的啤酒已经过了保质期,要求处理。该县工商执法人员迅速介入,很快查清了情况,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经查,方某是澄塘集镇经营副食品的个体户,去年下半年从县城批发进一批“金麦芽”啤酒,该批啤酒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8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今年6月,为了“减少损失”,方某将剩下的6件早已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继续对外销售,结果被消费者发觉。方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在查明违法事实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宜丰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方某作出了“没收非法经营的啤酒,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这是自《食品安全法》新近实施以来,该局查处的第一起食品流通违法案件。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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